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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4月4日 星期日

審判者


人吃了不當吃的禁果,他要為所作的付上代價。  


蛇要用肚子行走,終身吃土;女人在懷胎及生產上必多受苦楚,又要被丈夫管轄;亞當要終身勞苦才得糊口;這便是人犯罪當受的刑罰,實在叫人難當。  


神是以公義審判的神,祂審判人必定是人罪有應得,祂不會嚴懲人過於人當受的,也不會寬容人不及於人應得的,祂的審判,必然恰到好處,使犯罪的人無話可說,只能痛悔地承擔自已犯過的後果。  


神的審判不會有偏差,因為有偏差即表明有不公義的情況存在,過嚴或過寬都是不可能的,公義的神,豈會不按公義審判呢?  


邪惡的世代,不要妄想慈愛的神會對犯罪的人寬大處理,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,就是基督徒,更不可以借恩典來肆意犯罪,神雖有慈悲憐憫,但不表示祂會對罪寬容,祂恨惡罪,與魔鬼勢不兩立。神從沒有放棄祂公義審判者的角色,終有一日,我們都要在白色大寶座前受審判,屆時神給我們的「結案陳詞」會是怎樣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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