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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

罪....知法犯法


凡住在他裏面的,就不犯罪;凡犯罪的,是未曾看見他,也未曾認識他。(約壹三6)

在神的標準裏,世上沒有一個義人,基督徒只是一個被稱為義的人,全人類都是陷入罪惡之中。罪有第四個意義就是不法,明知故犯之意。
  
約翰在罪方面的表達,給我們清楚看見這方面的意思:「凡犯罪的,就是違背律法,違背律法就是罪。」約翰用「犯罪」這個字,就是不法的意思。這表明人會有一種故意破壞律法的傾向,知法犯法的表現,一切都是顯明了人是自我中心,喜歡隨自己的情慾,順服自己的意思而行。
  
不單如此,「不法」也是表現了人故意反對神,與神敵對。所以約翰說:「凡犯罪的,是未曾看見祂,也未曾認識祂。」一個不法的人,是與神敵對,不願意與神建立關係的,所以一個真正有基督生命的人,他們都渴望住在神裏面,與主建立更深的關係,因此不會故意破壞律法,向神有敵意的犯罪傾向。約翰更指出凡屬神的人都會盼望主的顯現,渴望擁有基督潔淨的生命。
  
弟兄姊妹,雖然我們不會故意犯罪敵擋神,但也當小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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